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快速瘦下来,有人甚至想要采取极端方式来追求效果。看到售卖的各种减肥产品,你心动了吗?西安临潼法院提醒您小心“踩坑”。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因有减肥需求,通过微信向被告白某购买2袋“减肥咖啡”,花费1016元。
之后,原告又从被告处陆续购买该减肥咖啡4袋合计800克,花费1992元。在多次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出现口渴、胸闷、心跳加速、失眠等症状。
经了解,原告发现该减肥咖啡系“三无”产品,没有执行标准和SC生产许可证。遂将该产品送检,发现含有国家违禁物质西布曲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临潼法院雨金法庭经审理查明,被告白某所销售的减肥咖啡外包装上没有执行标准和SC生产许可证,且被检测出含有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的西布曲明成分,属于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告白某认为其并非案涉咖啡的生产者,仅因自己服用后减肥效果明显,便在抖音平台推广,并按照原告需求从“上家”发货给原告,其亦非“经营者”,故仅愿意退还货款,且原告短期内大量购买案涉咖啡应当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不应当支持其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之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白某未开设商铺,亦未大量囤积销售案涉咖啡,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但其接受原告预定并从中赚取介绍费的行为明显属于获利行为,应当对《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经营者”作扩张解释,认定其为“经营者”。
而原告张某某购买案涉咖啡的数量并未超过日常“减肥”消费之需求,且有部分系其为朋友代购,其在身体出现不适并检测出案涉咖啡含有违禁成分后,再未购买过该咖啡,故不应当认定为“知假买假”行为,其作为一般“消费者”,有权主张案涉咖啡价款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被告作为“经营者”在承担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案涉咖啡的“生产者”追偿。
最终,在法院释法明理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白某退还原告货款,另支付5倍赔偿金,合计15400元,被告当庭支付7500元,剩余款项一个月内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主体包括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以及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消费者”,应当结合其购买目的、购买行为特征、商品或服务性质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对于个人单次或累计购买商品或服务未超过日常生活消费需求,且不存在转售牟利、“知假买假”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食品作为特殊商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法官提醒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它的作用是抑制食欲中枢,使人胃部的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但长期服用会出现口干、失眠、腹泻、心率加快、四肢抽搐等不良反应,情况严重的会导致心率失常、高血压,甚至心肌梗死、中风死亡。消费者在购买减肥产品要谨慎辨别,切勿盲目相信夸大其词的产品宣传,不可轻信减肥药疗效宣传。同时,要做自己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擦亮双眼,切勿购买“三无”产品,以防受到人身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作者:王明星、姜智勇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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