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
“打赏”成为了一种新型的互动模式
关于“打赏后要求返还”的纠纷
也日益增多
近日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成功调解一起
因配偶一方打赏网红主播
另一方要求返还打赏款的案件
案情回顾
妻子大肆打赏男主播
王某(男)与李某(女)系夫妻关系。近年来,李某频繁在网红男主播张某的直播间为其打赏、刷礼物,花费金额高达130余万元。
此外,李某在直播间首次打赏后,张某便私下添加了李某微信,联系频繁。为了凑钱,李某甚至将家里值钱的东西都拿去卖了,跟亲戚朋友借了钱,还向网贷公司借了款。如此巨额的花销,不仅掏空了家里所有的积蓄,更是让夫妻俩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夫妻感情濒临破裂。
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将李某、主播张某和直播平台一起诉至法院,希望法院能够帮他追回其中60余万元的打赏款,让家里的生活恢复正常。
争议焦点
主播是否应当退款
王某称,结婚多年,李某一直觉得婚姻生活过于平淡,二人经常因为一些琐碎的小事吵架。张某利用这一点,在私下添加李某的微信之后,经常向她发送“我想你”等暧昧话语,时不时地送一些小礼物,以此诱导李某多次对他进行打赏。
这些打赏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未经王某同意便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且张某这一行为明显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违背了公序良俗。王某请求确认李某向张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张某返还打赏款60余万元。
张某辩称,李某在平台上打赏,其与平台构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与自己并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同时,张某还主张,根据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协议,这笔130余万元的打赏款,平台首先扣掉了50%的份额,自己又根据法律规定申报并缴纳了45%的税费。
据此,张某认为自己最后收到的打赏款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签订的协议获得的,不应当返还。
先行调解
退回款项案结事了
中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本案涉及网红主播这一特殊主体,在征得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后,启动先行调解程序,并将案件分配到特邀调解员吕景手中。
吕景告知张某,李某在平台注册、充值、打赏的行为虽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但打赏的数额已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本质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数额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张某,严重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
经过调解员和指导法官反复做思想工作,张某同意退还部分打赏款。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张某同意退还37万元,王某对此也予以接受。
在签订调解协议的当天,王某便收到了张某退还的37万元。这起因打赏网红主播引起的纷争最终在调解员和指导法官的努力下取得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
来源:新华网、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