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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不能成为霸凌劳动者的工具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2 11:46:00    

一名月薪3500元的普通保安,竟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因跳槽被索赔20万元。这起荒诞的索赔闹剧,为何会被写进最高法与人社部的典型案例?只因它不但扭曲了立法本意,也是对劳动者居高临下的霸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仅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保安岗位的工作内容仅为日常巡逻,既不涉及商业秘密,也不掌握核心技术,李某显然不属于法律适用主体。但在现实中,竞业协议正被异化为企业控制劳动者的工具:从厨师到快递员,从前台到保洁员,大量基层劳动者被迫签订“卖身契”。

这家保安公司在劳动仲裁中的溃败,印证了这种异化行为的违法本质。违法企业其实对此心知肚明,竞业协议泛滥的背后,是资本对人力成本的精明算计——通过设置天价违约金,既能震慑劳动者流动,又能将用工风险转嫁给弱势群体。

当“竞业限制”被异化为“就业枷锁”,法律的天平必须向劳动者倾斜。这起案例中,仲裁委员会驳回保安公司诉求的裁决,堪称生动的法治公开课。裁决书指出:竞业限制的前提是“保密义务”而非“岗位存在”,企业不能以格式条款架空法律红线。这记重锤不仅击碎了企业的法外索偿企图,也揭示了这种逻辑的三重谬误:

保安行业具有高度同质性,若放任企业将普通岗位纳入竞业限制,实质是变相剥夺劳动者生存权;李某月薪仅3500元,竞业补偿高达20万元,权利与义务严重失衡;保安公司利用签约时的强势地位,将不平等条款包装成“双方合意”,实属披着合法外衣的职场霸凌。

根治竞业协议乱象,既要企业回归法治轨道,更要监管亮剑。当前确有部分企业存在不少认知误区:认为“签字即合法”,忽视法定主体限制,把“竞业限制”当作“人才垄断”工具,践踏市场规律等等。劳动监察部门需将此纳入重点监察范畴,对违法企业实施“一案双查”,既查协议合法性,更查补偿金支付情况。

此案的尘埃落定,不应成为故事终点。我们必须认识到,当劳动仲裁文书在网上引发4.2亿次阅读,当“#连保安都要签竞业协议#”登上热搜榜首,公众期待的是制度性解决方案。比如,能否建立竞业协议备案审查制度,劳动部门加强对协议主体、范围、补偿标准进行前置审核,同时推行“黑名单”机制,对多次违法设置竞业条款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此外还应完善司法指引,明确违约金不得超过劳动者年收入一定比例等等。

最高法将此案列为典型,释放了一种强烈信号:法律绝不保护披着契约外衣的侵权行为,真正的竞业协议,应当是企业与核心人才的价值对赌,而非挟持普通劳动者的霸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