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作为一项寓教于乐的活动,近年来,沉浸式研学深受学生喜爱。
研学中不慎发生意外,各方如何担责?记者梳理两起案例,厘清这个法律问题。
两年前,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11岁的小涵和10岁的洋洋共同参加某培训学校组织的军事夏令营活动,两人玩闹时,小涵不慎被圆珠笔戳伤右眼,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涵的监护人将洋洋和培训学校诉至法院索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培训学校未尽有效保护和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洋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小涵对自身损害亦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培训学校担责五成,赔偿7万余元;洋洋及其监护人担责25%;剩余损失由小涵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
再来看一起外省法院最新判决的案例。
山东某研学公司与某小学达成口头合作协议,学校组织学生前往研学公司开展研学活动,每人缴费100元。研学途中,13岁的学生李某和赵某发生打闹,赵某左手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赵某及其父母诉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维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李某、赵某的年龄和智力水平,应知晓打闹可能引发的风险,故二人对损害后果存在相应过错,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研学公司在提供有偿托管服务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赵某受伤存在过错;学校作为活动组织者与带领者,未充分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存在过错。
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担责三成,李某担责五成,研学公司和学校各担责一成。
【说“法”】
长沙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刘研
上述两案是法院对“多元主体侵权责任”精细化划分的经典案例。强调教育机构的首要责任:专业机构需对活动安全负主要责任,不能因委托第三方而免责。合理界定监护人责任:监护人仅对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负责,活动现场管理责任由教育机构承担。鼓励未成年人风险自担:适当减轻教育机构责任,以平衡安全保障与活动开展的社会价值。
两案的判决均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责任划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当”的原则。教育机构、监护人及未成年人自身需在活动中各司其职,共同构建未成年人安全保障体系。侵权案件的处理,应进一步细化责任比例的量化标准,确保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