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为他人提供紧急救助时,不小心导致第三人受伤,是否需要担责?近期,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上海地铁打浦桥站内,乘坐上行自动扶梯的乘客冯某突然站立不稳,猛地向后倾倒。紧急时刻,站在冯某身后的乘客刘某反应迅速,伸出手臂将冯某扶住,避免了冯某可能遭受的严重伤害。
然而,由于事发突然、空间狭窄,刘某在施救时向后撤了一步,当时正站在刘某后方的丁某等几名乘客因这一连锁反应重心失衡,纷纷摔倒。丁某摔倒受伤后,将冯某、刘某和上海地铁某公司三方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医药费等各类费用共计5万余元。
原告丁某认为:冯某在乘坐自动扶梯时没有站稳扶好,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冯某应对自己遭受的损害承担责任;刘某的行为与自己的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上海地铁某公司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缺失,也应对自己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冯某站立不稳等行为与丁某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冯某对此负有过错,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但丁某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也有一定过失;刘某在案发时面对紧急情势,及时对即将摔倒的冯某予以救助,刘某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地铁某公司已举证证明案发时涉案自动扶梯未出现故障,其对自动扶梯进行了必要的保养和检查,事发后公司工作人员也及时到场处置事故,已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李斌表示,综合本案事发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冯某对本次事故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剩余30%损失由丁某自行承担。
《 人民日报 》( 2025年08月11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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